(2023年12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传承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加强洞庭山碧螺春茶品牌保护,保障和提升洞庭山碧螺春茶的品质,促进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洞庭山碧螺春茶的保护和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洞庭山碧螺春茶,是指制茶的幼嫩芽叶采自本市东山镇(洞庭东山)、金庭镇(洞庭西山),种植模式以茶果复合系统为主,茶树品种以洞庭山群体小叶种为主或者选用经审定的良种进行繁育、栽培的茶树,采用鲜叶拣剔、高温杀青、热揉成形、搓团显毫、文火干燥等制作工艺,具有纤细多毫、卷曲呈螺、嫩香持久、滋味鲜醇、回味甘甜主要品质特征的绿茶。
本条例所称茶果复合系统,是指以茶树为主,在茶园中嵌种枇杷、柑橘、杨梅、板栗、梅树等果树的农业生产系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和管理事项,并建立工作考核责任制。
东山镇、金庭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茶树种植、茶叶采收、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服务、指导与监督工作,引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推动制定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相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四条 市、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洞庭山碧螺春茶资源保护、品质提升、农产品地理标志和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管理等工作;其他县级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洞庭山碧螺春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市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大数据、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气象等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洞庭山碧螺春茶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会员守法经营,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增进会员交流,加强品牌保护和宣传推广,依法为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建立洞庭山碧螺春茶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推进绿色生态茶园建设,稳定种植面积,延续优良品种,提高茶园的生产能力和茶叶品质。
市、吴中区、东山镇、金庭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要求,推动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后备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基地建设、保护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洞庭山碧螺春茶生产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种植茶树、管理茶园。
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树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生产绿色生态茶叶,保障茶叶质量安全。
洞庭山碧螺春茶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八条 市、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洞庭山碧螺春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有计划地组织普查、收集、整理、分类、编目、保存、鉴定、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年内建立种质资源档案。洞庭山碧螺春茶树种质资源每十年普查一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洞庭山碧螺春茶树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地)。
市、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洞庭山碧螺春茶树优良品种的选育、引进、示范、推广、监督工作。
第九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洞庭山碧螺春古茶树保护。禁止破坏洞庭山碧螺春古茶树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一定树龄或者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洞庭山碧螺春古茶树开展调查,登记建档,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企业主导、农户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洞庭山碧螺春茶品牌发展、推介、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增强品牌的影响力、竞争力,提升品牌价值。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洞庭山碧螺春茶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洞庭山碧螺春茶等行为,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与维权援助,维护洞庭山碧螺春茶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 洞庭山碧螺春茶实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的品牌保护机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管控,实现洞庭山碧螺春茶鲜叶来源地、茶树品种和鲜叶采摘、加工等过程可追溯管理。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洞庭山碧螺春茶包装销售的,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由吴中区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的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禁止转让、赠与、借用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
禁止伪造、销售伪造的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市、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等部门,开发洞庭山碧螺春茶数字化管理系统,包括茶园管理、产量核定、专用标识申领和转换、产地溯源、投诉处理等功能,实现洞庭山碧螺春茶种植、采摘、加工、包装、销售等全流程数字化、可追溯管理。
第十三条 茶叶集中交易市场内的经营者销售碧螺春茶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茶叶的产地、生产者等信息,不得伪造产地,假冒洞庭山碧螺春茶销售。
茶叶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经营者的进货凭证,督促经营者建立洞庭山碧螺春茶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发现有假冒洞庭山碧螺春茶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发展规划,包括发展目标、扶持政策、具体措施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五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的资金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洞庭山碧螺春茶数字化管理系统开发应用、茶树种质资源保护、绿色生态茶园建设、品牌保护提升、文化传承、科技研发和人才培养等。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发展的贷款、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洞庭山碧螺春茶的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加强茶树优良品种选育、茶叶精深加工技术、茶园管理和茶叶加工设备的研发推广应用。
鼓励以洞庭山碧螺春茶鲜叶、茶半成品或者成品茶为原料,开发红茶、花茶等茶种类,以及加工食品、饮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茶叶衍生品。茶叶衍生品的加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第十七条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通过办学、办班、开设专业等途径,加强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洞庭山碧螺春茶制茶、评茶、茶艺等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竞赛等活动。
第十八条 支持洞庭山碧螺春茶园经营权依法集中流转,引导和规范从事洞庭山碧螺春茶种植、加工、流通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户或者合作社开展合作,推动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规模化、集约化高德娱乐、一体化发展。
鼓励培育壮大茶产业龙头企业,支持茶产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以及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茶企业,联合农户、合作社等,推进产业整合集聚,完善产业链。
鼓励合作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洞庭山碧螺春茶生产者、经营者建设茶叶加工厂的,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合理建设用地需求;在茶园内建设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茶叶种植、初加工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科学引导建设茶博园、特色村镇等,发展茶旅游休闲项目,提升茶产业综合效益。
第二十条 洞庭山碧螺春茶开采日根据当年的洞庭山碧螺春茶叶生长情况和天气因素,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发布。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与茶产业的宣传,定期发布有关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与茶产业保护、管理的信息。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园林、公园、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馆(站)、博物馆、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开展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的展示、展览、培训、讲座、学术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保护名录,将下列相关文化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二)茶树种植、制茶、仓储、运茶、品茶技艺以及茶籍、茶礼服饰等作为历史文化载体的实物;
第二十二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碧螺春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江苏吴中碧螺春茶果复合系统”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鼓励洞庭山碧螺春茶制茶大师、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工作室、茶叶传习(培训)中心等,开展授徒、教学、传播、交流等人才培养和文化传承活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建设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场所,积极开展茶事、茶艺、茶史展示活动,深入挖掘、整理、传播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加强茶文化对外宣传与交流。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包装销售洞庭山碧螺春茶未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或者转让、赠与、借用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的,按照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伪造、销售伪造的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提供帮助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伪造的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以及所使用的工具,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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